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處罰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名稱 | 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處罰 |
職權依據(jù) | 【行政法規(guī)】《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責任主體 | 胡楊河市民政局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fā)現(xiàn)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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