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名稱 | 對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職權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七十三條 第六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發(fā)現涉嫌違假冒授權品種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依法調查取證,,并采取相應法定措施保存證據,,制作法律文書,履行法定的告知內容及程序,。 3.審查階段: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jié)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督檢查行政處罰執(zhí)行情況,;材料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備 注 | 農業(y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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