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quán)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quán)名稱 |
對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nèi)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nèi)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nèi),,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 |
職權(quán)依據(jù) |
【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十二條: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nèi)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nèi)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四)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nèi),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的,;(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測量標志的,;(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第二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jīng)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遷建費用的,;(三)違反測繪操作規(guī)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受到損壞的,;(四)無改動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jiān)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 |
責任主體 |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對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nèi)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nèi)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nèi),,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的,;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測量標志的,;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的違法行為和事實經(jīng)過進行分析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diào)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調(diào)查取證。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diào)查時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審理案件調(diào)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diào)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quán)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nèi)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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