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施行)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統(tǒng)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
【法規(guī)】《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可以組織人員實地查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經登記機構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發(fā)放證書(權利注銷的記載登記簿),。審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記理由。
4.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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