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quán)依據(jù) |
【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gòu)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gu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宗教事務條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公民赴國外朝覲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辦理;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朝覲活動,。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擅自跨行政區(qū)域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宗教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宗教事務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diào)查階段:宗教事務部門組織調(diào)查取證,,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 3.審理階段:審理案件調(diào)查報告,,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違法事實﹑適用法律和處罰種類﹑幅度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5.決定階段:針對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階段:宣告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民事訴訟有關規(guī)定在七日內(nèi)送達當事人。7.執(zhí)行階段:依照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8.其它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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