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處罰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名稱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處罰 |
職權依據(jù)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修正) 第四十三條 第五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出租、出借槍支,,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出借的槍支,應當予以沒收,。 |
責任主體 | 師,、墾區(qū)公安局 |
責任事項 | 1.受案責任:公安機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據(jù)調查的事實和本法有關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2.調查取證責任:公安機關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jù),。 3.告知責任: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4.決定責任:對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制作處罰決定書,; 5.送達責任: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交付的,應當在二日內(nèi)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被處罰人拒收的,,辦案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6.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7.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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