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修正)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規(guī)章】《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2號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修正)第五十七條:除本規(guī)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發(fā)現(xiàn)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根據(jù)管轄確定是否受理,。 2.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階段:制作處罰決定書,,依照法律及程序載明相關事項。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主動履行,不履行的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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