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修正)
第八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需要申請的集會、游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shù),、車輛數(shù),、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shù)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確因突然發(fā)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后,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協(xié)商解決問題,并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后,,可以變更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并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據(jù)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集會,、游行、示威許可的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責任:在規(guī)定時限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組織警力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依法查處活動中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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