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修正)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 修訂)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由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
責任事項 |
1.催告責任: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根據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決定。
3.執(zhí)行責任:交通警察組織開展強制收繳,。
4.監(jiān)管階段: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督促建立自檢制度等,。
5.其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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