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修正)
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日常工作中對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報警投訴的事項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對受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xiàn)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人民警察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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