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八十九條 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y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yè),未遵守操作規(guī)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y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責任:行政執(zhí)法機關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fā)現(xiàn)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并在7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jù),。
3.審查階段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檢查行政處罰執(zhí)行情況,;需要移送有權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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