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fā)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檢查行政處罰執(zhí)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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