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備案
職權類型 | 其他類別 |
職權名稱 | 慈善信托備案 |
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chǎn)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jiān)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
責任主體 | 師市民政局 |
責任事項 | 1.受理:受理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能當場確認的,,應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數(shù)量較多不能當場確認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審查:受理機關依據(jù)審批材料進行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進入下一流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3.決定:留存?zhèn)浒覆牧稀?/td>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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