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規(guī)】《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0年1月27日國務院令第570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對行政檢查發(fā)現(xiàn)或接到投訴舉報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審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1)證據收集,。進行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后,,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2)聽取陳述申辯,。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并復核,。
3.審查階段:(1)調查結果審查,。主管局長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2)集體討論決定,。對于情節(jié)復雜的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1)處罰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聽證告知。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