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名稱 |
對無證生產經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未按照規(guī)定生產經營及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
責任主體 |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對無證生產經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未按照規(guī)定生產經營及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依法調查取證,,并采取相應法定措施保存證據(jù),制作法律文書,,履行法定的告知內容及程序,。
3.審查階段: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jié)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督檢查行政處罰執(zhí)行情況,;材料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備 注 |
農業(y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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