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國家主席令第92號)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價格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法規(guī)】《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責任事項 |
1.檢查:收集有關證據(jù),,并提交案件調查報告,。
2.處置: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履行告知義務,。
3.移送: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
4.事后監(jiān)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價格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拒不改正的,,價格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確有錯誤的,,應當責令改正,。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改正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價格主管部門。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