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蓄滯洪區(qū)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fā)現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應根據水行政處罰立案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搜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
3.審查階段: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擬做出的處罰決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的,應依法組織,。
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標的,,以及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送達,。
7.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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