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fā)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發(fā)現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應根據水行政處罰立案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搜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
3,、審查階段: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擬做出的處罰決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的,,應依法組織。
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標的,,以及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送達。
7,、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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