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職權類型 | 行政許可 |
職權名稱 | 權限內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職權依據(jù) | 【法規(guī)】《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正) 附件第170項 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實施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流域管理機構。 |
責任主體 | 第七師胡楊河市水利局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項目批準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占用灌排設施的權屬證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發(fā)占用農業(yè)灌排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同意書,;信息公開,。 5.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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