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yè),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qū)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jiān)督,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第五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yè)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yè)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yè)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guī)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yè)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yè)收取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違反規(guī)定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的證據,、依據、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做出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履行聽證程序,。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將相關法律文書按法律規(guī)定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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