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規(guī)】《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 》(2020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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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按照立案條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
2.調查責任: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調查,,依法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嚴格執(zhí)行監(jiān)察回避制度,。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條件的可以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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