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同意
職權類型 | 其他類別 |
職權名稱 | 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同意 |
職權依據(jù) | 【行政法規(guī)】《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起施行)(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因城鄉(xiāng)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
責任主體 | 師市文體廣旅局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xiàn)場檢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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