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公布,,2020年4月29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法規(guī)】《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02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
【規(guī)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57 號,2015年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規(guī)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shù)钠髽I(yè),,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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