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名稱 |
對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
職權依據 |
【部門規(guī)章】《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手續(xù)的,;(三)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
責任主體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投訴或舉報內容進行調查、取證,、核實,。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和送達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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