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名稱 |
對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職權依據(j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9年修訂)
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 (2019年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
責任主體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投訴或舉報內容進行調查,、取證、核實,。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和送達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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