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規(gu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guī)定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fā)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投訴或舉報內容進行調查、取證,、核實,。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和送達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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