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修訂)
第二十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建筑物,、構筑物。
【規(guī)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2006年1月27日建設部令第148號發(fā)布)2006年實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投訴或舉報內容進行調查,、取證、核實,。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和送達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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