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500000008 | 發(fā)布機構: | |
生效日期: | 2024-12-2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
《第七師胡楊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規(guī)則》政策解讀
《第七師胡楊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規(guī)則》政策解讀
一,、政策依據
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國令第75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名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7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二,、出臺背景
國務院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國令第753號)明確提出“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結合師市實際,,制定《第七師胡楊河市地名命名工作規(guī)則》,。
三、出臺目的
為方便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各類地名申報單位和相關審批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理解和掌握標準地名審核要求,使地名客觀反映地理實體情況,,避免出現大地理實體冠小名,、小地理實體冠大名、地名類別“張冠李戴”等各類亂象,,形成標準統(tǒng)一,、層次分明、簡明易記的地名命名序列,。
四,、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行政區(qū)劃、自然地理實體,、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居民區(qū)、樓宇,,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等地名適用本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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